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新政策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什么变化
问题补充
丁某等5人,无业,流窜至北京,与3名北京籍男子设立“空壳”公司并大肆虚开税务发票,骗税1670万多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新政策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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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徐律师律师
2017-08-22 15:44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法研[2014]179号电话答复,即《关于如何使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电话答复》对当前《解释》当中严重滞后的虚开税款数额标准作了指示。《电话答复》的内容如下: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电话答复》的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对应骗取出口退税罪当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亦即根据《出口退税解释》明确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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