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条关于共同犯罪是怎样规定的
问题补充
钱某某通过李某某掌握的a公司为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李某某掌握的b公司为13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条关于共同犯罪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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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李律师律师
2017-08-21 1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5,6264892]25[/art]条、第[art@1195857#26,6264893]26[/art]条、第[art@1195857#27,6264894]27[/art]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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