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政教主任,学生做错了,用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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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教主任,学生做错了,用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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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7-08-10 08:59
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维权措施。
根据《[law@118140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law]》第[art@1181405#60,3930818]60[/art]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law@118140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law]》第[art@1181405#63,3930821]63[/art]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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