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因贪污受贿被关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都犯怎么判?
问题补充
亲属因贪污受贿被关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要是涉嫌两个罪名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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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律师律师
2017-07-31 19:52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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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律师律师
2017-08-02 14:28
您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
若是在同时触犯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情况下,需要数罪并罚。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需要执行的刑期。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2,6265249]382[/art]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5,6265252]385[/art]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69,6264936]69[/art]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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