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看守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什么
问题补充
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某商议, 在花园路设立集资点, 由张某某聘任叶某某担任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以叶某某个人作为借款方, 并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 按月息20‰向社会集资,想问一下究竟是非法集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北京朝阳看守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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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徐律师律师
2017-07-25 14:23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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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律师
2017-08-04 11:20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law@1293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29303#4,3324201]4[/art]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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