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罪已被刑事拘留,请问共同受贿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问题补充
舅舅和一个远房亲戚因为涉嫌受贿罪已被刑事拘留,他俩属于受贿罪共同犯罪,但是舅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受的钱也比较少,只有10万块钱,那个亲戚收的就比较多,听说有七八十万,请问共同受贿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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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周律师律师
2017-07-13 19:40
您好,共同受贿罪犯罪数额在共同受贿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根据《[law@11026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law]》第[art@1102663#2,5853782]2[/art]条,关于贪污罪,(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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