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吸收的存款里亲戚的数额应当扣除吗?
问题补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吸收的存款里有一些钱是亲戚的,亲戚的那一部分数额应当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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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李律师律师
2017-07-13 11:47
我认为,亲戚的那一部分钱应当计算在数额内,理由如下:
其一,区分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仅具有定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不能再适用上述第二款规定将向其亲友吸收的存款数额排除,以达到影响量刑的目的。
其二,在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下,其参与集资的亲属也应视作“社会不特定对象”的一部分和成员。即当行为人意在指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而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其三,从立法本意来看,设立本罪是为了防止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及给存款人带来太大风险;向亲戚吸收的钱,是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一部分,应当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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