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后10年回购所售房屋并且给利息收益,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
问题补充
某房地产公司宣传,以10%的房源优惠抢购的形式销售在建房屋,规定购买者除可优惠购房外,还可享受两年后还本获利的保证,请问这种形式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满足哪些条件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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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张律师律师
2017-07-09 16:52
1、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者单位皆可构成本罪。2、行为对象:,公众存款。“公众”一词理解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常常是事前无法确定的,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3、行为方式: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其行为还具有公开性,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4、还本付息的承诺。即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有之意,只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才符合“存款”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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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律师
2017-07-19 16:47
您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law@1293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29303#1,3324197]1[/art]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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