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妻子、女儿从法律上来讲应该由谁来照顾?
问题补充
事件:丈夫煤矿意外去世(补偿款拿到88万),现有妻子46岁(聋哑、视力不好,有残疾证,基本不能照顾自己);女儿10岁。
双方家庭关系:
逝者:父亲几岁时意外去世,母亲在次年改嫁异地;哥哥一个成家,弟弟单身;
逝者妻子: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哥哥1个、姐姐4个;
逝者女儿:10岁,读书;
目前现状:目前逝者妻子、女儿一直由逝者岳母照顾,现因年龄已大,逝者妻子生病,逝者女儿年龄还小,无人照顾这个家庭。
问题:逝者妻子、女儿从法律上来讲应该由谁来照顾? 这样处理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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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宋律师律师
2017-07-10 09:42
根据《[law@12407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law]》第[art@1240707#16,6554962]16[/art]条、第[art@1240707#17,6554963]17[/art]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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