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问题补充
05年丈夫因病去世(二婚),后在丈夫哥哥见证下与丈夫女儿签定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为:1.厂里集资款3万余交由亲生女儿2.房子(婚后共同财产,当时房子只抵9万元)给予我与我亲生女儿,家里的3万余欠款由我还清3家里所借出去的债务由丈夫父母收回。签定协议后房子并未过户,现今过户丈夫女儿要求将房子作40万再重新分配,要求得10万元,请问这个合情合理么,打官司是否有胜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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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7-07-04 16:49
您好,本案的情形视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协商同意分配遗产时不均等,打官司胜诉可能较大。建议详细来所咨询。
根据《[law@116667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law]》第[art@1166677#5,5399470]5[/art]条、第[art@1166677#10,5399475]10[/art]条、第[art@1166677#13,5399478]13[/art]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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