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应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在一起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曾经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根据买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呼和浩特市的法院。请问该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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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06-09 14:3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后将纠纷交由哪个法院审理裁判,前提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件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看似进行了争议管辖的约定。但是,双方的交易标的额为5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仅仅约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呼和浩特市包括4县、4区、1旗。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具体约定由哪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之间的争议。被告住所地即乙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所以平谷法院应该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继续审理该案件。
根据《[law@11830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law]》第[art@1183044#23,3767448]23[/art]条、第[art@1183044#34,3767459]34[/art]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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