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人员强迫他人做传销,非法拘禁,构成什么罪?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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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强迫他人做传销,非法拘禁,构成什么罪?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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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张律师律师
2017-06-09 10:19
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一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非法地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地约束在一定的有限空间内,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具体而言,非法拘禁必须具备这样的几个特征:
(一)拘禁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的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二)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二是有权拘禁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程序或条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拘禁行为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
(四)拘禁行为具有持续性。由于本罪是继续犯,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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