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支持?
问题补充
2016年3月,王先生委托重庆某旅游公司办理王先生等5人出国旅行签证,并向旅游公司支付了签证费。同年4月4日,签证办理完毕。4月10日,王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4月11日,王先生向旅游公司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25日,王先生一行五人按照约定的时间赶到北京准备出行。当日下午,王先生接到通知,已经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王先生等五人立即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王先生等五人遂未能出行。王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无法出行时,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后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时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所有旅游费用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请问,王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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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05-27 16:45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支持。本案中,签证后重新面谈系不可归责事件,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因机票系不可退票,依据法律规定,该费用旅行社有权扣除。在扣除该费用后,旅行社应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退还。
根据《[law@124936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law]》第[art@1249362#67,6639829]67[/art]条,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根据《[law@13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law]》第[art@131229#13,3102015]13[/art]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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