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的房子拆迁,地基证是爷爷的名字,当事人还有继承权吗?
问题补充
我父亲死后留下一个平房,现在拆迁换楼房。但是地基证是我爷爷的名字,我母亲改嫁后把我的户口也迁走了,请问我还有继承权吗?我奶奶那边的人说我要是继承,就得养老,这需要吗?我们那的地是三十年不变的,但是现在我大妈种着,说我们已经走了,就没有我们的了,请问这合理吗?希望大家能尽快回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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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7-05-09 13:09
针对你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认为你享有法定继承权,并应当尽赡养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你们转为城镇户口后终止。
1.根据《[law@116667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law]》第[art@1166677#11,5399476]11[/art]条、第[art@1166677#13,5399478]13[/art]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根据《[law@11026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law]》第[art@1102644#20,5848522]20[/art]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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