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诈骗8万多,但是诈骗犯被取保候审了,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我对象在2015年被诈骗犯骗走了8万多元钱,并给我对象打了借条,亲手将钱拿走。此人一直在外躲藏,到了2016年7月份才将其找到,被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员说,罪犯在材料上说,6万元钱给别人了,已证据不足,将办理了取保候审,材料也退回了公安局。我也到过检察院控申科上诉,也未给满意的答复。现在又快一年了,也无音信,怎么办?到哪里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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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王律师律师
2017-05-02 14:14
如果还在补充侦查,则可以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如果已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law@117476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law]》第[art@1174764#171,553666]171[/art]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law@117476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law]》第[art@1174764#176,553671]176[/art]条、第[art@1174764#177,553672]177[/art]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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