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我在对方公司上
问题补充
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我在对方公司上班。对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并无故辞退。我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书与2017年3月1日下发。2017年4月12日,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告知,对方已上诉。请问,我在对方上诉开庭后,可以在法庭上就裁决书意外的内容再进行反诉吗?例如社保、全额双倍工资?因为裁决书裁决内容是我工资的一部分。我工资3800,对方认为3800内包含了我的社保,对方工资签收册上确实也注明了其中有一部分是社保。所以裁决书内双倍工资是在3800的基础上减去社保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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