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怎么样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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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怎么样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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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蔡律师律师
2017-02-21 09:12
你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一般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介绍贿赂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为2万元以上的或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为20万元以上。详情事宜可以致电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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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律师律师
2017-02-21 09:44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92,6265259]392[/art]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一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情节严重:(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司法解释还是过于笼统,不好把握,例如,只要是“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均一律认定为介绍贿赂罪也是不妥当的,如果在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而将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并且其社会危害主要依附于行贿和受贿的介绍贿赂罪,认定为构成犯罪显然是难以服众的,也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还有,所谓“重大损失”该如何把握,该解释也都没有进行界定。笔者认为,认定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除了要考虑介绍贿赂的数额、次数、对象等条件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从介绍贿赂的动机、目的上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虽然不是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直接决定本罪的成立与否,但它却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因此,在许多故意犯罪中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都是要加以考量的。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人介绍贿赂的动机、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建立关系联络感情而出力;有的是碍于面子或出于情义而帮忙;有的则是为了从中获利而奔走;有的则是以把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为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损害而幸灾乐祸,等等。显然,如果行为人以后两种尤其是以最后一种动机、目的而介绍贿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要大一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要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次,从介绍贿赂行为的客观方面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这里所说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的作为行为。例如,有的仅仅是受一方或双方之托为行贿和受贿双方进行引见和介绍,其后他们双方如何行为就不再参与和过问;有的不仅是引见和介绍,而且还从中进行撮合、沟通,以坚定行贿人或者受贿人行贿或者受贿的决心,甚至是代受贿人接受贿赂款物或者代行贿人先垫付行贿资金,等等。显然,在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后者就可以认定为是“情节严重”。
最后,从介绍贿赂行为人在介绍贿赂中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介绍贿赂行为人介绍贿赂的动机、目的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大多数还是为了从中谋取一己私利。一般说来,介绍贿赂行为人从一方或者双方得到了好处,就积极奔走、极力促成;而且,介绍贿赂人在得到或者收取了行贿人、受贿人的好处后,也会减少他们心理上的顾忌,对行贿、受贿的完成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显然,在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获利多的介绍贿赂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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