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第二天夫向妻借款 离婚后应否归还?
问题补充
李小姐与王先生于2015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1日,王先生提出要向李小姐借款8万元用于其弟购房。当天,李小姐就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也向李小姐出具了借条。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今年的1月10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李小姐多次与王先生交涉希望其能归还借款,但王先生却声称这8万元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应当归还。请问,李小姐能否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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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02-03 15:14
李小姐和王先生的婚内借贷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王先生向李小姐出具了借条,结合双方的结婚登记时间以及出具借条的时间,应当认定该8万元属于李小姐个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且这8万元是张先生用于给其弟弟购买婚房而非用于与李小姐的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李小姐可以要求王先生归还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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