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共同出资购房,约定为共有,分手后一方能主张补偿增值吗?
问题补充
恋爱时双方共同出资一半买了商品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是产权人。他给没写名人写下出资字据和是共同财产,双方在里居住,在定好登记结婚前,产权人提出分手,腾房给他。请问没写名人在二人没结婚的情况下能主张出资增值吗?有法律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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