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是什么意思?
问题补充
假設个案一:(跨年2015-16)
2015年11月16号被海关行政处罚,2016年4月9日又被海关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0日又因走私被海关查處
假設个案二:(跨年2015-16)
2015年11月25号被海关行政处罚,2016年4月9日又被海关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0日又因走私被海关查處
假設个案三:(同年2016)
2016年1月25号被海关行政处罚,2016年4月9日又被海关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0日又因走私被海关查處
请问这三件案情那个符合上述问题,要負走私刑責?
请问从每一次行政处罚的日期开始,一年后是否清零?
例如上面提及刭2015年11月16号被海关行政处罚,到2016年11月16号后这次记录是否被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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