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问题补充
原告搭乘丈夫邹伟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连山镇方向往金鱼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告倪启富驾驶的川F9A600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共17天,于2011年11月29日出院,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46702.50元,最终被告赔付医药费46550.70。此次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邹伟承担主要责任,倪启富承担次要责。
本案中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而且交强险的医药费赔偿限额是10000元,为什么被告要赔40000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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