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想辞退我,只多发一个月工资,合理吗?
问题补充
我与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2016年10月1日合同期满,(试用期6各月),我在单位已工作2年零8各月。现在单位以各种理由想辞退我,多发一个月工资,
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内容如下: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每月考核基数——含基本工资(790元/月)、加班费(加班时间按甲方内部要求)、奖金及各种补贴总额为纯收入人民币1.2万元。如乙方试用不合格,甲方按此标准结算乙方试用期内工资。乙方上述费用的发放,根据甲方规定,经考核后每月发放。如乙方试用合格,乙方每年的纯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含月收入)。为满足乙方生活需要,乙方每周可休息一天,可相对集中休息休假(乙方休息前要安排好相关工作}
我的工资1.2万元人民币工资每月都打到我的工资卡上,我现在想要每年低于纯收入20万元人民币的差额,能否要到,程序怎么走,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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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9-21 12:58
您好,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47,6635427]47[/art]条、第[art@1248431#85,6635465]85[/art]条、第[art@1248431#87,6635467]87[/art]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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