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向抚养义务人追讨抚养费能否获支持
问题补充
我父母在我8岁时就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我与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我成年时止。在我10周岁时我母亲就未再支付抚养费。现我已20周岁,在外打工谋生。请问,我现在向我母亲追讨她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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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8-24 14:00
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根据你的情况,你现在向你母亲追讨未支付的抚养费,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law@1117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law]》第[art@1117785#21,6261990]21[/art]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law@11485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law]》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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