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遗嘱,再立公证遗嘱,之前的遗嘱还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补充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与母亲共有的一套住房当时未作分配。,父亲再婚时,先写遗嘱要留给继母住,直到继母死亡为止。遗嘱未做公证,再婚一年后,父亲又做公证把房屋留给子女,并对属于母亲的那一部分产权也公正赠与了子女,请问之前的遗嘱还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此房屋以后涉及拆迁,还需要进行公证吗?如果父亲过世后,子女凭此公证书是否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留下的房屋?谢谢.
公证完成时,公证员说从公证书下达之日起,房屋的产权已经属于子女所有,这个说法正确吗?如果正确的话,以后如果继母持有原来的房产证还有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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