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公司不交社会保险,也没签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问题补充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4年,老板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和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我要辞工,可以主张到那些经济补偿,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现在只有这个工厂给我发的工资卡一张,这个证据充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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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耿一铭律师
2016-08-09 09:59
你好,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从应当订立合同之日起,每月向你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单位补缴,你因为以上原因解除合同的,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只有工资卡,胜出的可能性不大。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82,6635462]82[/art]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46,6635426]46[/art]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38,6635418]38[/art]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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