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故开除,拖欠工资,对方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该怎么维护权益?
问题补充
我在一企业上班,无故开除,拖欠工资5个月有余,对方不承认我是公司员工,。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维护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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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耿一铭律师
2016-08-05 15:44
你好,你被公司无故开除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公司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对方不承认你是公司员工的,你可以拿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表等来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员工。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46,6635426]46[/art]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85,6635465]85[/art]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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