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题补充
李女士原系X公司员工。2013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岗前培训时,公司向李女士告知,未请假擅自离岗2天以上,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后李女士怀孕,自2016年7月10日起,李女士未向公司请假,连续4日不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书面通知李女士,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怀孕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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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8-03 14:32
用人单位对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李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39,6635419]39[/art]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42,6635422]42[/art]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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