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用替儿子保管的钱购买商铺的,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题补充
您好,我父亲1990.1.1买一处商铺,因我待业,给我投资5000元开糖酒商店为生(1990.1.1开),等我参加工作后如果不干商店了,他再收回商铺,而我经营的也不错,我从小到大,开始批发业务。1991年父亲再婚(未分割和我母亲的财产),我从1990.1.1到1994.年4月我商店所挣利润全由父亲保管(因我未成家)1994年别人找我父亲合作建商铺,当时我父亲要养我继母(家庭妇女)和我有病的姐姐,他的工资不够,还得靠我商店挣的钱补贴家用,所以我父亲就拿保管我的钱2万,加上我哥借的3万(后用卖婚前财产邮票3万还债)得到合作建房的2间商铺,办房产证写成父亲名字,我想问1994年的商铺是我父亲婚前财产的转换,还是我兄弟俩的财产,还是我父亲和再婚继母的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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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刘律师律师
2016-07-28 10:19
你好,商铺属于你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变卖的自己的婚前财产还债的和跟子女借款的都不影响对商铺的所有权的认定。
根据《[law@1117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law]》第[art@1117785#17,6261986]17[/art]条、第[art@1117785#18,6261987]18[/art]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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