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后,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若辞职能拿到工资吗?
问题补充
我现在在一家KTV上班.本来是去做迎宾,当是他说的是只要客人来咯喊欢迎光临,带客人上楼就可以咯,但是过后上班的时候,又要我打扫大厅,又要我看房,所以想辞职,如果想走有工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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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8-03 14:50
您好,上班后,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用人单位也并未与您协商变更工作内容的,属于违法行为,您辞职能拿到工资也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17,6635397]17[/art]条、第[art@1248431#35,6635415]35[/art]条、第[art@1248431#46,6635426]46[/art]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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