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做遗嘱公证指定继承人,现继承人先立遗嘱人去世,房子怎么判
问题补充
甲乙是一对夫妻,育有两子,1991年,大儿子欲购买一房产与甲分家,看中了甲单位的一套房产,但由于不是职工,无权购房,所以甲便以自己的名义,购下此房,购房款全由大儿子承担,法律上房子是甲乙的共同财产,为了房子能留给大儿子,所以去公证处作了个遗嘱公证,公证的大概意思是——如果甲与乙先去世,则他(她)房屋的50%份额,先归夫妻两人的另一方所有;等另一方也去世了之后,则整套房子都全归大儿子所有。1997年,甲去世,乙生活艰难,住进养老院2004年,小儿子跟大儿子吵架,自作主张将乙转去名牌老人院,提出要自己独自照顾乙的想法,从此以后,大儿子一家三口几乎就再也没有探望过乙。2005年大儿子遭遇不测,乙在2004年入住名牌养老院后将自己存折交给小儿子,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由小儿子在这一存折中为她花费的,没有超出一分钱。也就是说,乙养老实际花的是自己的钱;小儿子没有为她垫付过一分钱。2009年,大儿子的遗孀丙想要回房子的产权,因此要求小孩子作出自愿放弃该房子的继承份额承诺并做公证。当时小儿子表示同意,但同时小儿子也提出条件,即需丙多多照顾乙。后来,二人草拟了一份题为“公证书”的协议,去了公证处现场想做公证,但被公证人员拒绝,理由是该公证书涉嫌处分他人财产,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如需公证,必须由北大街32号的所有权人——乙本人另立遗嘱。后来,丙向乙请求另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大儿子女儿C,遭到了乙的拒绝。当时乙向丙提出的理由是,丙从来没有照顾过她。除此理由以外,乙私下向孙子D透露,之所以没有将房屋遗赠给C,是由于自己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C迟早要嫁出去,不再是*家的人,*家的家产应该留归方家所有,问房子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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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7-24 15:45
您好!做了遗嘱公证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根据《[law@116667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law]》第[art@1166677#11,5399476]11[/art]条、第[art@1166677#20,5399485]20[/art]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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