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阶段一方没有给付金钱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问题补充
民事调解书正文,案由:原告的爷爷奶奶四被告之被告父母,朱**,李**拥有新乡市房产一套,李*于2005年12月去世,朱**于2003年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房产由被告朱**继承,四被告(被告的父亲、叔叔,大姑二姑)于原告发生纠纷。
本案调解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位于新乡市XXXXXXX三单元一楼一号归被告小叔所有,小叔于2012年3月22日前付给原告5万元,付给大姑1.25万二姑1.25万爸爸1.25万。
请问,这样的调解书也没说明小叔交钱后原告要搬出此套房子,现在小叔一直不给原告钱,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搬家,现在原告拒不搬家,请问法院有没有权利拘留我,我的权益在哪里?原告起诉之前一直在遗产房子中居住,并于爷爷去世后接建了一间17平方左右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但已经形成事实)原告小叔要求原告搬家并不给接建房子的任何赔偿,也不给原告应得的5万元。现在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原告,并要求处罚原告,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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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7-23 21:12
您好!您属于无权占有,您叔叔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您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您叔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根据《[law@11830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law]》第[art@1183044#250,3767676]250[/art]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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