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月探望一次可以要求变更吗?
问题补充
我的邻居陈先生去年与李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陈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可探视女儿1次,仅陈先生本人探视并在李女士监护下进行,探视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孩子及李女士的学业、工作、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
陈先生认为,其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小陈,均被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陈先生每月探望孩子四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由陈先生至幼儿园或学校将孩子接回陈先生住处,下周一上午上学之前,陈先生自行送孩子返回学校。寒、暑假期间孩子在陈先生处居住,遇到小长假节日(如国庆、五一等)则按假期的一半时间在陈先生处居住。孩子与陈先生共同居住的寒、暑假期间,李女士可随时探望。
由于陈先生请求探望和留宿时间过长,法院酌情主张陈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探视方式为周六上午十一点陈先生到李女士处将女儿接出探望,于次日晚八点前由陈先生将女儿送回李女士处。请问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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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6-16 14:53
陈先生作为女儿的父亲,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父女情感不能因离婚而发生变化。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仍享有探望权,通过行使该权利,不仅能维系父女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爱,亦能通过与子女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协议,但探望协议应当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探望权行使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且探望方式不能严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本案中,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次数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女儿与其父亲之间的沟通,但陈先生作为父亲请求探望女儿时间过长,故法院酌情主张陈先生隔周探望女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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