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朋友借高利贷做担保人,朋友到期不还款,怎么承担责任?
问题补充
朋友去年借了三万元的高利贷,我当的担保人,期限为一个月。但是到期没还本金,只是往下续利息,但是只续了两个月的利息就停止了,后来就失踪了。今年十月份放高利贷的人找到我让我替他还钱,我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谢谢
AI 法律总结
基于本案事实,智能提炼法律要点
AI 总结功能即将上线
基于 RAG 知识库自动提炼本案法律要点、适用法条、处理建议,敬请期待。
还有疑问?向 AI 追问:
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6-24 11:13
您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利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降低。
根据《[law@114274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law]》第[art@1142743#17,2057163]17[/art]条、第[art@1142743#18,2057165]18[/art]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law@1165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law]》第[art@116550#6,4061472]6[/art]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好评:0
您是律师?登录后即可回答问题
律师登录推荐律师
最新解答
欠我钱的那个人签了一个房产抵押合同但是只有签字和手印,没有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朱建宇 · 07-30 16:07
刑事案件会见咨询
朱建宇 · 07-30 16:01
尽快联系我好吗 非常着急
朱建宇 · 07-30 16:00
这个看守所被关押的人。不能给家里写信,不能回家人的信吗?
朱建宇 · 07-18 10:47
欠两万可以不用还吗 会影响公职人员吗
朱建宇 · 07-18 10:46
人被抓了该怎么办
朱建宇 · 07-07 10:35
你好,我想贵州六盘水律师
朱建宇 · 07-01 09:24
我是家属,想探望
朱建宇 · 07-01 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