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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工作年限为20年,已患职业病,无法劳动,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劳动劳务 内蒙古 内江市

工作年限为20年,已患职业病,无法劳动,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2 解答 0 浏览 2016-06-13 21:04
问题补充
我在公司工作年限将近20年了,受公司的涂料感染得了肺炎,属于职业病,现在什么事都干不了公司是否要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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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刘律师律师
2016-06-23 09:37
你好,根据《[law@129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law]》第[art@129083#33,3286063]33[/art]条、第[art@129083#35,3286065]35[/art]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好评:0
冯正式律师
2022-07-27 10:53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好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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