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同时玩忽职守,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还是各自承担相应罪责?
问题补充
刘某和甲某是两个市场工商管理员,两个市场同时出现过期的化肥,造成农民减产损失30万元,刘某负责的市场是4万元,甲某负责的市场是26万元,因工作需要刘某和甲某二人在检查市场时相互配合,两个市场的共同责任人是刘某和甲某的所长。法院认为刘某和甲某二人共同承担责任,以玩忽职守判处刘某和甲某有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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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刘律师律师
2016-06-06 08:06
你好,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刘某和甲某在检查时相互配合,应认定为二人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5,6264892]25[/art]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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