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签离职证明,还扣留证件,劳动者怎么维权?
问题补充
我春节过后辞职,移交工作已完成,但公司不给签离职证明,证件也被扣住,但他说社保医保一样给我交~~但是我不需要~我新公司一样有交~我现在急需要那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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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赵律师律师
2016-05-12 13:47
您好!针对公司不开离职证明、扣押身份证的行为,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
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50,6635430]50[/art]条、第[art@1248431#84,6635464]84[/art]条、第[art@1248431#85,6635465]85[/art]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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