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问题补充
我是2014年11月7号入职,面试前说好3个月试用期,在2016年2月11号提出需要公司买社保,经理没有明确答复说这个月买社保。没有签合同,现在想离职,怕老板不批准!请问需要提前一个月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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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任律师律师
2016-05-04 13:29
你好。您可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law@12484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law]》第[art@1248431#38,6635418]38[/art]条、第[art@1248431#47,6635427]47[/art]条、第[art@1248431#48,6635428]48[/art]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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