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犯精神病,用人单位能辞退员工吗?
问题补充
我患精神病已五年,已到了恢复期,在银行上班一年时,又犯病了,请问员工上班期间犯精神病,用人单位能辞退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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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任律师律师
2016-04-26 16:57
你好。如果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精神病员工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精神病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law@114617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law]》第[art@1146176#1,277305]1[/art]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 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办发214号)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law@115367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law]》第[art@1153675#1,6239240]1[/art]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 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5号)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实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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