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吗?
问题补充
质权是什么时候设立的?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即行设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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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任律师律师
2016-04-13 14:23
你好。质权自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根据《[law@114274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law]》第[art@1142743#63,2057212]63[/art]条、第[art@1142743#64,2057213]64[/art]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law@1119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19690#87,5669764]87[/art]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根据《[law@17521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law]》第[art@175219#15,6189248]15[/art]条、第[art@175219#178,6189411]178[/art]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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