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要求我交定金后邮寄产品资料,至今未收到,能否要回定金?
问题补充
我于本月16日在上海一家公司了解招商事务,言谈中公司经理说,想加盟做代理商,必须先交定金,然后发给相关资料回家可先跑业务,我交了叁仟元,公司财务开了收据,可钱交了什么有用的资料也没给,经理说你先回去,资料给你发邮箱,回来我看没有打电话问,经理说你在交一万多才有。我不想再交钱了,叁仟元怎么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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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任律师律师
2016-04-11 17:02
你好。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和数额。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如果尚未交付定金,则合同未生效。因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一方给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的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交付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说履行合同之前是,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89,5336289]89[/art]条、第[art@1128261#115,5336315]115[/art]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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