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解除合同后,能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问题补充
我因为九级工伤,而提出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而失业。我在单位工作四年,一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这种情况可否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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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任律师律师
2016-03-18 11:36
你好。如果持续失业状态,建议向当地社保机构申领。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但是领取时限,需根据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长短而不同。根据《[law@131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law]》第[art@131125#44,3099960]44[/art]条、第[art@131125#45,3099961]45[/art]条、第[art@131125#46,3099962]46[/art]条、第[art@131125#47,3099965]47[/art]条、第[art@131125#48,3099966]48[/art]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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