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某单位法人向我个人借钱用于买土地,约定两个月后返还,且由单位出具了欠条,后来法人将土地卖出后,将土地的出让金其中的200万转移到他妻子(单位监事)名下,但至今未向我偿还欠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单位还钱,但其现已是空壳公司,无力偿还。执行期间,我要求法院将法人个人和他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法院认为,开始起诉单位但没有把法人判上,现在不能追加。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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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3-09 10:07
第一种途径:提起撤销权之诉。法人在借款后将200万土地出让金转移,属于典型的为规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明显损害。你现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将你掌握的债务人转移到他媳妇名下的银行流水证据及法人妻子将钱提现的证据提交法庭,必要时申请法院对法人单位的财务账目予以证据保全。通过诉讼,将其转移土地出让金行为予以撤销,维护自身的债权实现。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74,5336274]74[/art]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种途径: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本案中法人将土地出让金予以转移,明显属于滥用法人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的实现,故你可以依法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让法人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law@11958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law]》第[art@1195883#20,6265635]20[/art]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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