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受伤,本人签了借款借据,能否要工厂赔偿和追回保险赔付
问题补充
我这个四月初还是实习生,被学校分配到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开设在学校里的工厂实习,期间手被机器割伤,住院约20天共花了一万元医药费,这个钱是工厂出的,但我又糊里糊涂地签了一份借款借据,说我借了工厂的一万元来支付这个医药费,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就算我是实习生,在你工厂工作受伤,工厂不应该支付医药费吗?现在工厂拿着这个借据,连我之后要求赔偿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都没得拿。还有,我实习前自己买了保险,虽然是学校代我们学生每年在我学费存折里扣,但是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我自己,这个保险赔付回来了6700元,工厂方又说因为医药费是他们出的,这笔赔偿应该属于他,请问有律师能否详细说明一下我能否要求赔偿吗?这笔保险赔偿是否应该属于我的?视情况可能要委托律师来帮我追讨赔偿。请尽快帮我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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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任律师律师
2016-03-04 13:51
根据《[law@12908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law]》第[art@129083#14,3286044]14[/art]条、第[art@129083#15,3286045]15[/art]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好。你的情况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雇佣单位负责赔偿未支付费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你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应归你自己所有。至于借条,在应诉时可向法院提出认定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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