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欧洲,双方离婚,怎么办理离婚手续?需女方出具什么材料?
问题补充
您好!我们是08年的六月在陕西省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然后09年九月我回国以后我们就不联系了。没有了感情,也没有再见过面,回来以后一直忙工作,现在因为要重新组建家庭,需要申请离婚,我前妻那边也联系好了,不过她人在欧洲刚生完孩子,不能回来和我办手续,怎么办? 她那边可以给我写材料,出证明,我们都需要什么材料,麻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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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汪律师律师
2016-03-04 14:54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最新)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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