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购房贷款,银行能否解除合同?
问题补充
2015年4月17日,王某向我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75000元,用于购买商品房。2012年4月29日,我行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违约后果等项内容。但是我行发放贷款之后,王某从2015年8月10日起已连续4期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请问我行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可否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王某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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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2-18 10:13
如果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的,你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在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因王某经你行多次催讨仍未按期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表明日后的债务在履行期到来后他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因而,你行可以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同时要求王某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包括未到期的)并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93,5336293]93[/art]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97,5336297]97[/art]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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