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自主声明不加入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新消法不是规定了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吗?但有的淘宝店铺仍在自己店铺页面上标明不加入七天退货,请买家自行斟酌等类似的字样。这类店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我在此类店铺购买的东西如果我不满意,是否就如店家所言不能退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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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2-17 11:34
网购过程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此类店铺自行作出不加入七天退货的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你所购商品只要不属于四类不宜退货商品,仍有权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根据《[law@119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law]》第[art@1195873#25,6262045]25[/art]条,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law@119587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law]》第[art@1195873#26,6262046]26[/art]条,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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