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问题补充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甲公司促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空调买卖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相应的服务费,没有约定管辖。后甲公司依约履行,积极促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空调买卖合同。但乙公司拒绝支付相关服务费,发生争议。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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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6-02-15 10:36
可以,因为A区是合同履行地。
甲公司既是接受货币一方也是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的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即A区为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则甲公司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
根据《[law@11830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law]》第[art@1183044#23,3767448]23[/art]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law@1128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aw]》第[art@1128261#61,5336261]61[/art]条、第[art@1128261#62,5336262]62[/art]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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