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赔付医药费?
问题补充
班上一个学生下课期间在教室内玩伞 不小心戳伤了另一个学生的眼睛
老师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要求家长带学生去医院进行检查
另一方面请伤人者家长带伤人的学生去赔礼道歉
但伤人者家长口头答应后并未去探望
受伤者眼睛并无大碍,但出了四百多的医药费
现在要求伤人者家长赔偿,对方家长不肯,说不是故意的 不承担责任
想问下,被伤的学生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
如果对方不肯支付医药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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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6)
盛律师律师
2014-10-16 11:50
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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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4-10-16 17:30
您好,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并赔偿损失。如果不肯支付,可以到法院起诉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即不管家长有没有错,有没有故意,都应当为未成年人造成别人伤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学校是否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应当赔的,但证明尽到职责的则可以不赔。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学校一般是不赔的,有过错的时候才赔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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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师律师
2014-11-04 19:53
有权利。如果对方不肯支付医药费,就到法院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班上一个学生下课期间在教室内玩伞,这一行为的危险结果常见,结果还是戳伤了另一学生的眼睛,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工作存在疏忽,学校也有一定的责任。
故伤人者家长也可适当向学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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