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是适用于无照经营者?
问题补充
我们当地县城有一些经营牛杂小吃的街头小摊档,这些小摊档业主通常都是没有办理任何证照进行经营。本来县城就小,也没有多少家类似摊档,近期他们全体业主互相串通,联合起来统一提高牛杂销售价格,市民也没有其他选择,更有点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我们怀疑他们在火锅底料中加入让人上瘾添加剂,让好多人只要吃过了就让人欲罢不能,不吃就无精打彩,一吃就精神抖擞,越吃越想吃。请问经济法精通专家,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法》所调整的对象吗?比如,是否可认定其存在操纵市场、哄抬物价行为?如果属实,物价部门能否依据《价格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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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刘律师律师
2014-12-15 11:59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因此,你描述的情况不属于《价格法》调整的对象范围。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可以先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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