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问题补充
公安机关找我调查取证时什么也没出示,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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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王律师律师
2014-10-20 09:24
根据《[law@117476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law]》第[art@1174764#122,553617]122[/art]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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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律师
2014-10-21 22:13
根据《[law@11797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law]》第[art@1179720#57,4047956]57[/art]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law@11797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law]》第[art@1179720#58,4047957]58[/art]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law@117972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law]》第[art@1179720#59,4047958]59[/art]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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